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德全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71****39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民终1474号 |
案号 | (2017)鲁02执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发布日期 | 2017-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企华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项下款项1764939.60美元、代理费18119.52美元,合计1783059.12美元,以及该合计款项自2013年7月29日起按照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同期同类美元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结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中企华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项下款项2230007.36美元、代理费22402.40美元,合计2252409.76美元,以及该合计款项自2013年10月18日起按照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同期同类美元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结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企华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薛惠璇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企华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245元人民币、财产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由原告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237元人民币,被告中企华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薛惠璇负担163008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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