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监委采罚处字〔2019〕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17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楼鸿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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