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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芾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佳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299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常商初字第0379号
    案号 (2017)苏04执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0
    发布日期 2018-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州耀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垫付货款9732873.06元,及该款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被告陈忆、程青芸、程洲对温州耀芾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温州芾源控股有限公司、林秋连、周佳上、谷卡莉、徐姹、陈展化、陈仙财、宋健对温州耀芾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07年6月28日,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 四、驳回原告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60,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9660元,由被告温州耀芾贸易有限公司、陈忆、程青芸、程洲、温州芾源控股有限公司、林秋连、周佳上、谷卡莉、徐姹、陈展化、陈仙财、宋健共同负担。其中,温州芾源控股有限公司、林秋连、周佳上、谷卡莉、徐姹、陈展化、陈仙财、宋健承担的部分不得超过35800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上述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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