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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东湖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40058****5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101民初513号
    案号 (2021)新2101执1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反诉被告新疆东湖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反诉原告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2550000元、安装进度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2800元,以上共计293280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32760元,减半收取16380元,反诉原告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75.76元;反诉被告新疆东湖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804.24元,(反诉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反诉被告与上述应付款一并支付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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