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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飞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6784070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6]D383号
    案号 (2016)豫02执1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9
    发布日期 2017-01-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贷款人民币8422212.1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44911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1392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本会预缴的人民币111392元,直接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应径付申请人人民币111392元; 四、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人民币779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本会预缴的人民币15000元,抵作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后,余额人民币7209元将由本会退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径付申请人人民币7791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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