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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林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2959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外初字第0052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9
    发布日期 2015-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金海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为169991.94元,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5%的利率计算); 二、江苏金海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20456元; 三、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立东、殷红、廖望台、江阴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对江苏金海阳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963元,由江苏金海阳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立东、殷红、廖望台、江阴富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53963元,由江苏金海阳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立东、殷红、廖望台、江阴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金海阳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意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立东、殷红、廖望台、江阴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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