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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68****09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6527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2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润邦双诚保洁有限公司清洁服务费647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润邦双诚保洁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以64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6元,由被告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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