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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3200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4893号
    案号 (2017)辽0102执3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7
    发布日期 2017-08-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市浑南区宏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付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的服务费(保安劳务费)共计1380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市浑南区宏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服务费(保安劳务费)的违约金,分别依次以93400元、93400元93400元、93400元、93400元、93400元、93400元、101500元、106900元、106900元、106900元、101500元、101500元、1015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分别从2016年3月16日、2016年4月18日、2016年5月16日、2016年6月16日、2016年7月18日、2016年8月16日、2016年9月16日、2016年10月17日、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16日、2017年2月16日、2017年3月16日、2017年4月17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0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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