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长环罚[2021]第20000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长环罚字〔2021〕108号当事人:长兴国威钙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87772025N法定代表人:凌恺权地址: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沈湾村黄山粉体基地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对当事人“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位于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沈湾村黄山粉体基地,主要从事重质碳酸钙的加工销售。2021年6月28日,你公司2号车间、3号车间内有铲车正在装卸作业,4号车间出料口处有运输车辆正在装料,但车间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且车间内部、车间大门口处积灰较多。当事人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作业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到外环境中。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输送、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1年6月28日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2页,记录了当事人厂区平面位置、车间布局、以及当事人2号车间、3号车间内有铲车正在装卸作业,4号车间出料口有运输车辆正在装料,但车间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且车间内部、车间大门口处积灰较多。当事人在装卸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造成作业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到外环境的事实。二、2021年5月8日现场取证照片10张,共5页,证明当事人2号车间、3号车间内有铲车正在装卸作业,4号车间出料口有运输车辆正在装料,但车间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且车间内部、车间大门口处积灰较多。当事人在装卸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造成作业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到外环境的事实。三、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主体资格。四、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凌恺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身份。五、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六、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受委托人杨培育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七、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年产20.1万吨重质碳酸钙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受理书》(湖长环技备202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6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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