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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0〕2230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9日11时0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5高速湖州南收费站对浙E36730/浙E9706挂货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长兴国威钙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嫌疑。2020年10月9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受委托人冯金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道路运输证(牵引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挂车)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长兴国威钙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浙E36730/浙E9706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国威钙业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09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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