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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路政罚〔2020〕22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8月20日6时44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湖州超限运输检测站1352K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E2716/浙EE870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毛发权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本次装运石粉(从长兴开往嘉兴),车辆所有人是长兴国威钙业有限公司。随即执法人员指挥驾驶员将该车开至104国道超限运输检测站,经过磅检测,该车货总质量为50.96吨,而该车核定限重46吨,超限4.96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其行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给予行政相对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0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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