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卫医罚〔2021〕1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1〕139号案件名称:杭州嘉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嘉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霞丽)主要违法事实:现已查明: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9日,当事人使用苏某臣和薛某为葛某某开展切开重睑成形术+经皮肤入路下睑袋矫正术及为黄某某开展假体隆鼻术后修复术后,病历中医师签名均为他人使用二人的签章进行盖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1年10月2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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