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卫医罚〔2020〕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0〕31号案件名称:杭州嘉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嘉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磊)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在2020年5月29日现场查见的95份《杭州嘉俪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医疗美容门诊病历》中88份门诊病历无手术记录,89份门诊病历无医生签名,9份门诊病历无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5份门诊病历无麻醉知情同意书。2019年5月19日,医生邓某某、赵某某在当事人处为患者杨某乙开展假体隆胸手术,当事人未能出示杨某乙做隆胸手术的门诊病历。二、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当事人通过杭州医事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具有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孙某的医师执业地点注册于嘉俪门诊部,以达到医疗美容机构运行的基本要求,孙某未在嘉俪门诊部参与管理和诊疗活动。三、薛某、侯某某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当事人使用薛某、侯某某在无美容外科主诊医师指导的情况下独立完成美容外科手术项目和注射医疗美容项目。四、2019年11月7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卫医罚〔2019〕105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50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处罚日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8月1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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