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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卫医罚〔2019〕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7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