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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卫传罚〔2019〕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六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未及时运送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三、对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500元。上述三项合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25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于一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8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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