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牟大厦中兴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2205****730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8414号 |
| 案号 | (2021)豫0122执163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牟大厦中兴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利率按月利率6.6‰计算,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9.9‰计算); 二、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中牟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青年路105号房屋(房产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牟大厦中兴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牟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雨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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