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6****74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8557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18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60698.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698.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费11007.8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007.8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城壹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元,保全费887.06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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