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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一片叶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MA****1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7民初5386号
    案号 (2021)粤0607执1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2-0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六号公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俊波、佛山市一片叶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11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冯俊波、佛山市一片叶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六号公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腾退并返还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33号二层1号的房屋。 三、被告冯俊波、佛山市一片叶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六号公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的租金188886.05元、电梯费4500元;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水费180.60元、电费8937.75元、物业管理费2383.40元,合计204887.80元。 四、被告冯俊波、佛山市一片叶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六号公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446.05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6日起;以27270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6日起;以13635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6日起;以8181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6日起;以17726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6日起;以17726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6日起;以28634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6日起;以28634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6日起;以28634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6日起,分别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欠款利息,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五、被告冯俊波、佛山市一片叶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六号公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的租金53544.65元,以及从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退还案涉租赁房屋日止按每月28634元的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费。 六、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六号公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即37532元、保全费1642元,合共39174元(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六号公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冯俊波、佛山市一片叶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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