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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556****803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91民初2243号
    案号 (2021)苏0991执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悦达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为办理进口货物垫付的货款3088605.8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3088605.82元为计算本金,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悦达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进口货物代理费30886元;三、被告洪建国对被告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悦达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2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48826元,由被告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洪建国负担35019元,原告悦达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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