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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MA****QU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民终5300号
    案号 (2019)苏0116执恢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19-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六项;三、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蚌埠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应向中广核双闽燃气江苏有限公司返还的设备包含卸车增压器一个、撬座阀门配件一套、软管三条、低温液体泵一套、流量计两台、高压气化撬两台、EAG高压加热器一台、水浴电加热器一组、泵控制柜一台;四、驳回中广核双闽燃气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95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542元,由中广核公司负担84387元,利拓公司负担101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642元,由利拓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642元,由中广核公司负担7256元,由利拓公司负担5038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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