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海洲消防股份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20658****62X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2民初11856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105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日期 | 2019-03-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辉煌、福建海洲消防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培明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培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计2960元,由被告孙辉煌、福建海洲消防股份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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