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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8〕0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1月1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昆山市汽车客运中心站有限公司管理的昆山市汽车北站消防控制柜处于手动状态且部分功能故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18〕第0467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苏昆公消即字〔2018〕第0333号),对徐国良和吴伟国的询问笔录和现场违法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昆山市汽车客运中心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9
    决定机关 苏州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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