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瓯住建罚立字[2018 ]第 1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施工单位涉嫌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住建罚决字〔2018〕第15-2号被处罚人:温州红旭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献超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69629529A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1405号2018年5月14日,我局收到截污纳管工程专项巡察工作报告,报告中发现郭溪街道梅园片截污纳管工程涉嫌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温州红旭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旭公司)。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对红旭公司涉嫌存在违法分包予以立案。经查,郭溪街道梅园片截污纳管工程建设地点为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园片,工程内容为新建管道、修复管线、清通管道,拆除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路面修复等,工程建设单位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郭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郭溪街道),施工单位为红旭公司。涉案工程经公开招标于2014年1月15日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为红旭公司,中标价格为13146108元,工期120日历天。2014年1月27日建设单位郭溪街道与施工单位红旭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确定了红旭公司负责郭溪街道梅园片截污纳管工程的施工内容。2014年2月17日,红旭公司与黄某(非红旭公司员工)签订了郭溪街道梅园片截污纳管工程包清工合同,就涉案工程达成协议,协议明确了将涉案工程以包清工方式交黄某承包,以包各工种人工工种、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机械设备,包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包物价上涨的形式由黄某承包。包清工的点数为中标价的19%。在随后施工过程中,涉案工程的建筑材料由红旭公司自行购买,但工人管理包括工人工资都是由黄某负责的。工程于2014年9月进场施工,2017年4月完工。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红旭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红旭公司的基本情况;2、温州市瓯海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共4页、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1页。证明涉案工程的基本情况;3、郭溪街道梅园片截污纳管工程包清工合同1份5页、对红旭公司法人委托人的调查谈话笔录1份共3页、授权委托书和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对实际承包人黄某的调查谈话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11 |
决定机关 | 区住建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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