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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2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9年3月在北外环路南侧、秋实路北侧、高桥北路西侧、史可法路东侧建设的GZ037号地块幼儿园项目,幼儿园南门卫未经验线,擅自开工,涉及面积6.4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2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