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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2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8月在高桥北路西侧,北外环路南侧建设的GZ037地块观湖尚苑B区项目。经现场查勘,发现南侧、西侧出入口各增建一门卫,面积分别为35.2平方米、6.1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782元(处南、西门卫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41.3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1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9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