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环路罚字[2021]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路罚字〔2021〕55号当事人:台州市顺意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68786412XU法定代表人:罗永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5天;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以上;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并经集体审议,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款,缴款方式:请先到路桥分局401室(路桥区月河北街洋张大楼)领取一般缴款书,再通过银行缴款或支付宝转账,联系电话:82409366。(缴款账户: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缴款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账号:330101012610212001002,执收单位名称: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执收单位代码:350101;项目编码:0710095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将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zjzw/punish/frontpunish/showadmins.do?webId=83)向社会公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17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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