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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市监案处〔2021〕6000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和简易升降机、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和简易升降机的行为,属一事不再罚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因涉案简易升降机已停止使用并拆除了电机葫芦,不再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涉案叉车在检验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前责令停止使用,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32000元。2、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