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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衡处〔2020〕1311022000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9
    决定机关 衡水市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金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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