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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高新(滨)市监罚处〔2020〕110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30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0万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万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