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8]第110378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案于2017年11月15日10时00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赵能、姚扬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同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17年11月18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于2017年11月24日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指定赵能、袁建梁为承办人员,现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08时起在西湖区金月巷110号前占用责任区道路堆放快递货物。于2017年11月15日10时00分被古荡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属的蒋村营业部擅自在责任区道路内利用脚手架搭建了一个简易雨篷,雨篷内堆放快递货物,占用的面积为52平方米(长13米*宽4米)。蒋村营业部无营业执照,隶属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且当事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执法队员立即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7】第1239648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5日12时00分前违法行为并前往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8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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