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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公(半)行罚决字[2020]023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0日以来,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某号旁杭钢新一场杭州中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聘用王某某工作,期间一直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员工王某某的相关信息,2020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半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王志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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