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达市规限拆字【2017】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4条、46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3日之内自行将擅自搭建的一层镀锌钢管和丝质网钢架棚(建筑面积2222平方米)全部拆除,并清除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5 |
决定机关 | 达州市城乡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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