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石裕工商处字[2017]0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2 |
决定机关 | 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邢志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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