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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石裕工商处字[2017]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2
    决定机关 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邢志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