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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路政罚〔2020〕02110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18日16时04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金海凌、潘海昇在330国道K110+8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HD8086/浙HP616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引导该车到就近330国道温州鹿城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检测车货总重84.45吨,并对该车驾驶员周理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0年11月18日下午,当事驾驶员周理驾驶浙HD8086/浙HP616挂牵引车从灵昆运矿粉途经330国道鹿城段到松阳,该车为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货总重84.45吨,车轴6轴,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该车超限35.45吨。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捌拾伍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9
    决定机关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