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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路政罚〔2020〕027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0月15日01时46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30国道K113+2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HD7890/浙HH110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是引导该车到就近330国道温州鹿城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检测车货总重72.60吨,并对该车驾驶员王立祯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0年10月15日上午,当事驾驶员王立祯驾驶浙HD7890/浙HH110挂牵引车从衢州运水泥途径330国道鹿城段到瑞安,该车为江山市伟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货总重72.60吨,车轴6轴,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该车超限23.60吨。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你单位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肆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9
    决定机关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