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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0073****02X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藏02民终84号
    案号 (2021)藏0202执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西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北辰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国网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众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2019)藏02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 二、承德众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宋现彬支付剩余工程款1,254,000元及利息78,593元,本息合计为1,332,593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承德众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五、驳回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宋现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3元,由承德众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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