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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地道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33****36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84民初5075号
    案号 (2021)黑0184执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黑龙江省地道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五常市顺泽米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8,106.1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黑龙江省地道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五常市顺泽米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8,106.10元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黑龙江省地道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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