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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信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124****43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民再12号
    案号 (2017)辽0111执恢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3
    发布日期 2019-08-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4)苏民二初字第165、25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栗新与沈阳信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三、解除栗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沈阳信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1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合同》; 四、栗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截止至2014年1月20日的贷款本金3 541 858.59元及利息96 096.73元; 五、沈阳信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有权对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梧桐大街3-77号的房产在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及栗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栗新预交),由栗新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5 901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 901元,共计71 802元,由栗新及沈阳信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35 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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