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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信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立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0818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1027号
    案号 (2017)辽0102执2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7-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信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借款本金余额2,764,843.29元及截止2014年10月17日的利息(包括罚息)241,320.53元,并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滨河支行利息(包括罚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沈阳信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5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沈阳信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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