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秀市监处罚〔2022〕3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
行政处罚内容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7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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