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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监察行罚〔2017〕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批先建
    行政处罚内容 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肆万元(处罚机关提示:根据赣府厅发(2017)92号文件规定,鉴于该企业整改及时、到位,此条处罚信息不再作为联合惩戒依据。)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8
    决定机关 南昌县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吴志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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