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应急罚〔2020〕08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2020年9月25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宁海养护应急救援中心房建配套钢结构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工人张洪宝无电焊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20年9月25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宁海养护应急救援中心房建配套钢结构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工人张洪宝无电焊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0年9月25日(宁)应急责改[2020]11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2、2020年9月25日(宁)应急检记[2020]159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 3、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海滨询问笔录1份共2页; 4、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邹文科询问笔录1份共2页; 5、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工人张洪宝询问笔录1份共2页; 6、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9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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