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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15052005090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4月16日22时26分,当事人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滨江路与平康路交叉口昌化西街单元XJ01-01-04地块住宅项目中进行混凝土浇筑,现场10名工人利用两台混凝土车与一台泵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执法队员在工地外(平康路上)测得两组噪声值为70.5dB、64.5dB,平均值为67.5dB。经查实,当事人无当天夜间施工相关审批手续,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9
    决定机关 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