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公(消)行罚决字〔2016〕00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汤家桥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括苍西路307号的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汤家桥店(法定代表人:吴跃春)的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上海逸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汤家桥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到温州市车站大道建设银行(账号:1013306235352410350090705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6年11月2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28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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