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07****874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民初12275号、(2020)粤19民终2428号 |
| 案号 | (2020)粤1972执1188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3612290】。(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郴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旭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8116.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28116.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东莞市旭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郴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37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旭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32元,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郴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承担4013元;反诉受理费2907.92元,由被告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郴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依据裁判主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73.53元,由广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郴州珩祥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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