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安监罚〔2017〕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晋一特种电机有限公司“5?18”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安监罚〔2017〕23号被处罚单位:浙江晋一特种电机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查实,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3份;2、现场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9 |
决定机关 | 市安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余晓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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