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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安监罚〔2017〕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晋一特种电机有限公司“5?18”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行政处罚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嵊安监罚〔2017〕23号被处罚单位:浙江晋一特种电机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查实,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3份;2、现场检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9
    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余晓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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