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博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1169****317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9民初206号 |
案号 | (2020)晋1029执4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柯祥海及柯正刚与被告湖北博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井巷工程施工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湖北博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祥海返还安全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湖北博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柯祥海损失1820元(其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湖北博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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