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苏扬江)应急罚〔2021〕1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你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6
    决定机关 扬州市江都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