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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土资罚〔2016〕-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善县姚庄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嘉善县姚庄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嘉善县姚庄镇姚庄大道158号102室当事人于2014年11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姚庄镇汇源路南侧土地2651.77平方米(3.98亩)建设体育馆和文化中心周边道路及绿化,构成地砖面积为413.99平方米,沥青道路面积为162.06平方米,绿化带面积为2075.72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1998.77平方米、耕地198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455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我局已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既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51.77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413.99平方米地砖,162.06平方米沥青道路;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98.7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9987.7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970元;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1375元;三项共计人民币34332.7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30
    决定机关 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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