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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土资罚〔2016〕-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善县姚庄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嘉善县姚庄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嘉善县姚庄镇姚庄大道158号102室当事人于2014年1月动工,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姚庄镇茜泾塘大桥西侧土地29536.23平方米(44.3亩)建造河滨公园,构成地砖面积为3490.77平方米,沥青道路面积为3209.29平方米,绿化带面积为21820.56平方米,构筑物面积为244.78平方米,建筑面积770.83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15499.14平方米、未利用地3295.93平方米、农用地107.72平方米;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10633.44平方米,其中涉及占用耕地6578.4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我局已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既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536.23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633.44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8902.79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902.79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89027.9元;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055.01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81100.2元;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578.4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164461.5元;三项共计人民币434589.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30
    决定机关 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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